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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文 /Aki),据经济日报报道,国硕今日发布公告称,飞利浦控告国硕侵权案,中国台湾知识产权法院更一审判决国硕应给付飞利浦 4.09 亿元新台币,国硕已办理担保提存,并依法申请得免假执行,后续将与律师研商对策。
据了解,飞利浦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对国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国硕制造销售的 DVD 光盘侵害其专利,请求赔偿 1000 万元新台币。飞利浦 2015 年 5 月 13 日又向法院请求为 10.5 亿元新台币。
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及二审均判决国硕应赔偿飞利浦 10.5 亿元新台币,国硕于 2017 年 7 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 2018 年 9 月将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对国硕不利部分予以废弃,并发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日前更一审判决,国硕应给付飞利浦 4.09 亿元新台币及相关利息。
(更一审:在得上诉第三审的民事诉讼事件或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於接获第二审法院之判决后,败诉的一方若不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第三审法院倘认为上诉为无理由,即驳回上诉人之上诉,判决亦因此而确定。但第三审法院若认为上诉为有理由,会将案件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即发回更审),第一次发回时,称之为更一审。)
(校对 /nana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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