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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持枪重伤他人未被捕 民警竟伪造档案称其“特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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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3 11:3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2006 年,为了实施报复,陈某登等人持猎枪追赶他人,连开数枪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可在 2008 年陈某登主动投案自首时,在刑警大队大队长颜某寿(另案处理)的授意下,经办人李某烽伪造特情档案,致使陈某登长期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份刑事裁定书,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某烽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男子连开数枪 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
2006 年 12 月 27 日晚,同案人钟某因琐事与河南省宝丰县 " 武某风 " 武术表演队成员发生冲突。后钟某为实施报复,遂纠集陈某登携带一支 12 号唧筒式猎枪,驾车追赶武术表演团,在开创大道华甫村路段时,陈某登持枪朝车队连开数枪,致表演团的成员杨某亮受重伤、兰某峰受轻伤、吴某受轻伤,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
随后,陈某登将上述枪支交区某华、区某亮二人保管。2006 年 12 月 28 日,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07 年 8 月 16 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对钟某、区某华判刑。
2007 年 2 月 13 日,萝岗区刑警大队对陈某登办理网上追逃。2008 年 1 月 17 日,陈某登主动到萝岗区刑警大队投案。
当时,李某烽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刑警大队科员,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刑事特情管理、情报研判等工作。对于陈某登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李某烽未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在萝岗区刑警大队大队长颜某寿(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当日制作不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呈请对陈某登监视居住报告书》,并报请领导审批,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陈某登办理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民警违规为其编造特情档案 还出具虚假证明
2008 年 3 月,李某烽在颜某的授意下,在明知陈某登是累犯,不宜物建为刑事特情且物建申请未获得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情况下,违反公安机关内部规定,将陈某登建为刑事特情。
后来,陈某登未按规定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李某烽还私自将其他不属于陈某登提供的案件线索材料,直接在警宗系统打印,放置在陈某登特情档案中,伪造特情档案,使陈某登得以继续作为特情人员使用。
2008 年 7 月,在陈某登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李某烽在颜某的授意下,制作不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呈请逮捕陈某登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将该案提请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时在明知陈某登物建为刑事特情未获得批准且未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出具关于陈某登作为刑事特情已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说明,请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陈某登。
2008 年 7 月 16 日,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据此等情况对陈某登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此后,被告人李某烽对该案既不继续侦查,也未移送审查起诉,而是放任不管,直至 2010 年 10 月 29 日将陈某登案卷材料移交刑警大队档案室,致使陈某登长期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
构成徇私枉法罪获刑三年九个月 二审驳回上诉
据了解,李某烽,1972 年 2 月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副大队长。2018 年 4 月 24 日,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李某烽采取留置措施,同年 7 月 23 日,李某烽被逮捕。
法院认为,李某烽的上述行为致使陈某登长期逃避了法律追究。一方面,致使陈某登故意伤害被害人杨某亮等人案,以及陈某登持枪故意伤害被害人胡某案(致胡某重伤)、2005 年 11 月故意伤害被害人秦某案(致秦某轻伤)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另一方面,从 2008 年至 2016 年,陈某登发展壮大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刘某等 54 人(均已判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实施的多宗犯罪,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时,法院认定,2008 年至 2010 年,李某烽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刑警大队科员,明知陈某登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陈某登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遂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李某烽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一审判决后,李某烽不服上诉称,其是受上级领导同案人郭某、颜某的指使,为陈某登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和建为特情。他只是帮忙制作、提交文件,没有参与合谋;其行为与陈某登后期的犯罪行为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徇私枉法,情节严重。
经审理,广州中院认为,李某烽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应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烽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李某烽明知陈某登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违规为其变更强制措施、编造特情档案、出具虚假证明等,且在其调整工作岗位后未按规定移交档案材料,致使陈某登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鉴于其未参与合谋,且受指使实施犯罪等情节,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适当。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今年 10 月 29 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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