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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 4 日下午 2 点,市不动产登记 ( 交易 ) 中心于翠成副主任做客 " 网络在线问政 ",就 " 不动产交易登记综合服务专题 " 与广大市民和网民朋友进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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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中,关于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青岛市购买房屋所需的条件,于翠成副主任作出了详细介绍,根据我市《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及《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购买住房的,需要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青岛市连续缴纳 12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一套住房。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青岛市连续缴纳 12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不得购买住房。即墨区、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不属于限购范围。
于翠成副主任还为网友解答了房屋贷款利率的相关问题,他表示,根据我市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 20% 提高至 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 30% 提高至 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各商业银行应按照 " 认贷又认房 " 的要求严格执行。
有网友咨询,今年是否还会有经济适用房,对此,于翠成副主任表示,2014 年 8 月我市发布实施了《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 号 ) ,将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按照 "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 " 的原则,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对新增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1 月 20 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销售公告,公开销售 3 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根据销售公告,本次销售面向政策调整前已经取得《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销售。待本次销售结束后若有剩余房源,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再次发布销售公告,请予以关注。
房产证加名字的问题也是不少网友关心的热点话题,其中有网友咨询,若在房产证上增加一个外籍人员的名字,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对此,于翠成副主任回答,首先,外籍人员应符合房屋所在地的购房政策要求;其次,根据不动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需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购置的首套房仍在还贷款中,能否加上夫妻中另一方的名字?对此,于翠成副主任表示,已办理抵押贷款的不动产,因夫妻加名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持原不动产主证贷款机构同意的证明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关于如何购买二手经适房,于翠成副主任表示,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符合上市交易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上市交易,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对于网上房地产预售房信息中显示的黄底黑字,于翠成副主任解答道,网上房地产预售房屋标注为 " 限制 " 代表该房屋存在司法查封,限制交易,不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黄底表示该房屋已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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