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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前“杀妻灭子案”再次发回重审,贵州省高院为何不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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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9 14:30: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李玉前 " 杀妻灭子案 " 的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9 月 28 日)下午做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历经 19 年时间,先后经过了 5 次庭审,引发社会关注。对于案件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飞跃。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飞跃
案件回溯
2001 年 3 月 21 日,时任六盘水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李玉前向警方报案,称妻子谢初明和儿子李明昊自 3 月 20 日凌晨起神秘失踪,遍寻不见踪影。
2001 年 9 月 10 日,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某红构成包庇罪,判处 8 年有期徒刑。李玉前提出上诉。
2001 年 11 月 20 日,贵州高院二审裁定,以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为由,将此案发回六盘水市中院重审。
2003 年 12 月 1 日,六盘水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李玉前仍被定故意杀人罪,但被改判死缓;孟某红犯包庇罪,仍判 8 年。李玉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4 年 10 月 12 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6 年,贵州高院启动再审程序,2017 年召开庭前会议。
2020 年 9 月 24 日,贵州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
2001 年,贵州高院二审裁定,以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为由发回重审。但是 2003 年 12 月,六盘水市中院第二次做出有罪判决,依然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罪成立。请问六盘水市中院两次做出有罪判决是否合法?
王飞跃院长:
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这种情况下,中院如果针对高院提出的 " 事实不清 " 和 " 证据不足 " 的方面已经查明,再做出有罪判决,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中院的第二次有罪判决是否已经做到了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记者:
这个案子前前后后持续了 19 年,贵州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请问这一次省高院为何不直接改判?
王飞跃院长:
在司法实践中,上一级法院直接改判的情形也是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但是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如果上一级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还不能够支撑事实的认定,一般情况下,还是发回重审更合适。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程序违法是必须发回重审的。根据贵州省高院的审理结果看,原一审程序存在 " 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出示及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应该发回重审的。
最后,从程序上看,发回重审还是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上诉权的问题。如果省高院直接改判,就是一个生效的判决,其实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上诉权。所以,发回重审是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
2016 年,贵州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从程序启动到本月开庭,长达 4 年之久,这合法合规吗?
王飞跃院长: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一般是 3 个月,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从这个方面看,4 年是不符合的规定的。


李玉前 " 杀妻灭子案 " 原审判决书(来源:《扬子晚报》)
记者:
在此前庭审中,李玉前当庭翻供,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据《扬子晚报》报道,对杀人过程的供述,李玉前共有九次内容不一致的供述,且前四份与后五份差异巨大。另据澎湃新闻报道,李玉前与孟某红二人的口供矛盾重重、前后不一的。请问这些是否会影响到李玉前的有罪认定?
王飞跃院长:
第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一定要倚重口供,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组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便没有口供,也是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就是说,口供只是证据的一种。
第二个方面,对于这些口供不一致的问题,主要看法院的审查判断。如果法院决定,可以从里面、包括本案的其他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如果法官可以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里面确定一个事实,也是可以。当然,毕竟有多份口供,对于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记者:
对于省高院给出的 " 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程序规定 ",您可以给我们解释一下吗?证人出庭作证有哪些程序的规定?
王飞跃院长:
证人出庭作证有一整套的规定。
首先是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假如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这就构成了一种类型的程序违法。
第二,证人如果出庭,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证人出庭应该由提请出庭方先发问,然后再是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发问。发问的顺序也是其中一个方面。
第三,证人出庭只能就他自己出庭作证的环节参与庭审,不能旁听其他的案件过程。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规定。如果有任何一个方面违反了,都是属于 " 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程序规定 "。
记者:
此前在澎湃新闻的报道中提到一个细节,本案另一位当事人孟某红的不在场证明,是由孟某红母亲在此案首次开庭后重新作出的。孟某红的母亲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吗?她的证词有效吗?
王飞跃院长: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是证人,都可以出庭作证。
但是这里面涉及到一个证明力的问题。比如说孟某红和她的母亲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她母亲证词的证明力和可采度应该是要打折扣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单凭孟某红母亲的证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话,个人认为还是有欠缺。
记者:
本案历时 19 年,依然没有尘埃落定。您觉得问题可能出在哪儿?
王飞跃院长:
从此前媒体的报道来看,本案中,原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对相关的物证,如肢解尸体的菜刀,收集得不够全面,过分重视口供,导致现在要查明案件存在很大的难度,也给法官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尽管李玉前翻供,但是他之前报案的时候,只提到失踪。但在他写给家人的家书中,提到 " 妻儿永远离他而去 "。那么有一个问题,李玉前是如何确定妻儿已经死亡的事实?其实可以从这个他的信息来源入手,好好审查一下。
另外,尽管李玉前本人的口供,以及孟某红的口供存在矛盾,但是也可以试着从两个人的供述中,找到一些事实的真相。


李玉前在看守所内给岳父岳母所写的家书(来源:《扬子晚报》)
来源:动静新闻
编辑 胡亚妮 / 编审 李枫 / 签发 黄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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