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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私下将房产卖给第三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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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02: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杜小峰 王君 李慧娟报道

夫妻闹离婚,婚还没离,丈夫却把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了第三人,是真的卖房,还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和第三人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吗?10 月 30 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判决情况。

郭某(女方)和杜某(男方)原是夫妻关系。郭某诉称,因丈夫杜某有外遇等原因,她向南沙法院沙区起诉离婚。然而在分割财产时,丈夫告知他已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房屋以 68 万元的价格抵卖给了陈某,以偿还其欠陈某的债务,而陈某正是杜某的外遇对象。

但郭某表示在此之前自己从未听丈夫提及过欠债以及房屋转让等事宜,于是郭某便一纸诉状将杜某和陈某告上了法庭。

郭某认为,杜某无法说出其与陈某之间的借款明细,自己也从未同意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房屋转让给陈某以抵偿债务,也不曾在《房屋转让合同》上签字。因此,杜某与陈某两人之间的房屋交易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是为了达到侵吞自己房屋份额的目的。

对此杜某则声称,自己与陈某的债务问题及以房抵债均为事实,郭某悉知自己的对外债务,也曾口头同意房屋转让,其认为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处分,因此房屋转让行为应当真实有效。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陈某与杜某自称,是杜某将房屋抵偿转让给陈某,但双方借款总金额合计 50 多万元,都是现金给付,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款项给付行为,且双方在多个场合对借款数额的陈述都不一样。

其次,杜某和陈某对借款时间的发生陈述不一,且陈某自认的《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恰好在其劳动教养期间。

最后,房屋抵债给陈某后,杜某却还住在该房屋二楼,虽然双方陈述是基于租赁关系入住,但双方都表示是现金支付租金,且对于陈某是否出具租金收据给杜某一事,双方陈述不一。

为此法院认为,杜某在未征得原配偶郭某同意的情况下,虚构借贷事实与陈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该行为显然并非善意,已明显损害原配郭某的利益。据此,南沙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杜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

经办法官释疑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更加妨碍到了整个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当面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或侵吞双方共同财产时,受害者一方也无需慌张,应当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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