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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民阿花和姐夫、姐姐同住在一套房子里 30 年。姐夫、姐姐相继去世后 , 夫妇俩的养女小美继承了房产 , 这一下阿花陷入了尴尬的处境 , 因为小美要求小姨阿花搬离房屋。
据小美介绍 , 她的养父母是一家果品公司的职工 ,1984 年获得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一套 , 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从那时起 , 她的小姨一直与小美父母同住。父亲、母亲分别于 1995 年、2007 年去世。2010 年 12 月 , 小美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涉案 502 房与 501 房所有权。
当时 , 这两套房屋只有一个产权证 , 面积共 112.72 平方米 , 后在 2016 年分为两套房子 , 小美的小姨及小姨的儿子一直使用 502 房 ( 面积为 50.85 平方米 ) 。
在继承了养父母的房子后 , 小美认为自己是产权人 , 有权要求小姨搬出。她多次要求小姨返还房屋未果 , 于是向法院起诉 , 要求小姨交还房屋 , 并结清居住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 还要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而年近七旬的阿花患有严重心脏病 , 每月靠微薄的退休金治病和生活。对于被外甥女起诉一事 , 阿花表示 , 房子从一开始就不是姐姐和姐夫的。
阿花说 , 她和姐夫年轻时一同就职于某果品公司。分房时 , 她与姐夫同时提出申请 , 公司分房小组考虑到阿花和姐夫是亲属关系 , 双方家庭的户口也在一起 , 而且当时分房多数以户为基本单位 , 分房时就把房子写在了户主姐夫的名下。
1984 年阿花入住后 , 某果品公司没有再分配房屋给她 , 姐夫、姐姐去世前也没有要求她搬离 , 如今阿花已无力在外租住房屋 , 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 : 继承房屋是否就必然否定小姨的占有使用权 ? 外甥女是否有权要求小姨搬出房屋 ?
地点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 : 一审法院判决 , 被告阿花及其儿子迁出 502 房屋 , 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小美 , 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阿花不服二审判决 ,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广东高院指令广州中院再审此案。最后 , 广州中院作出判决 : 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 驳回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 : 法院再审认为 , 本案中的房屋原为某果品公司的福利分房 , 从生活经验判断 , 阿花是单位正式员工 , 如果没有与其姐夫居住在一套房子内 , 单位在房改时会给她分房。
小美虽然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 , 但该房屋是继受取得 , 小美在继承该房屋时所附随的义务应为阿花的占有使用权。小美仅凭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要求阿花搬出依据不足 , 阿花在有生之年可以在该房屋居住 ( 即可以终生居住 ) , 再审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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