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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规:这些专业不再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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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5: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据湖南省教育厅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职学校依法、依规、依程序设置专业,我省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共五章 26 条,对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的条件、要求、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如每所中职学校要重点办好 1-2 个专业群,重点建设专业大类不超过 3 个。
完成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队伍,须有专任教师 10 人以上,其中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的专业教师不少于 6 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 3 人," 双师型 " 专业教师不少于 2 人。
专业教学和实训仪器设备总值,第一产业类专业不低于 100 万元,第二产业类专业不低于 300 万元,第三产业类专业不低于 200 万元;有相对稳定的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 3 — 5 个。
中职学校开设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办学资质。细则规定,从 2020 年起,不再增设学前教育、农村医学、中医等国控专业点。开设 " 护理 "" 中医护理 "" 助产 "" 康复技术 " 等医卫类专业,比照国控专业执行。
以下是《实施细则》全文。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0〕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统筹管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职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坚持错位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布局,避免区域内专业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中职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当年增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六条 中职学校应根据各地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身办学定位及办学条件,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专业结构,避免专业盲目设置。鼓励中职学校设置符合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中职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的相关教学文件,主要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践教学标准、技能标准、考核标准、毕业标准等。
(二)有完成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具有学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专任教师 10 人以上,其中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业教师不少于 6 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 3 人," 双师型 " 专业教师不少于 2 人;专业负责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不少于 2 人;有一定数量的教学辅助人员。
(三)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专业教学和实训仪器设备总值,第一产业类专业不低于 100 万元,第二产业类专业不低于 300 万元,第三产业类专业不低于 200 万元;有相对稳定的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 3 — 5 个。
(四)有专业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专业建设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等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课程管理、队伍管理、教学实施管理等制度。
(五)艺术、体育类和特殊教育中职学校的专业设置条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新设置的中职学校首次设置、备案专业一般不超过 5 个,其他中职学校每年新增设置、备案专业一般不超过 3 个。除特殊专业外,中职学校各专业年招生人数不低于 20 人。
第九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职学校设置专业应对照地方专业建设规划,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每所中职学校重点办好 1 — 2 个专业群,重点建设专业大类不超过 3 个。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与原则
第十条 中职学校设置、备案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国家和省以及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其他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中职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职学校开设医药卫生类、司法服务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 2020 年起,不再增设学前教育、农村医学、中医等国控专业点。开设 " 保安 " 等国控专业点,须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送请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准同意后备案。开设 " 护理 "" 中医护理 "" 助产 "" 康复技术 " 等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医卫类专业,比照国控专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医学教育准入标准和《湖南省深化医教协同加快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17 号),调整优化护理职业教育结构,逐年减少中职层次护理专业招生规模。
第十三条 中职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应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连续两年未招生专业视为停办专业。停办专业三年内不得申办招生备案,再次招生须按新设专业设置要求重新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中职学校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校外专业教学点(班),不得与无相关专业办学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举办专业教学点(班)。
第十五条 中职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内涵及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设置应属该专业涵盖范围,名称不得与《目录》内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得涉及医药卫生类、公安司法类、教育类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一般不得跨专业大类。
第十七条 中职学校新设专业应于当年 3 月 31 日前将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备案后,应于当年 4 月 30 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专业合格性评价制度和办学水平评价制度。对新设专业,中职学校应当在有首届毕业生当年开展专业合格性自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中职学校自评结论进行复核评价。对非新设专业,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专业办学水平评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 " 合格 "" 基本合格 " 和 " 不合格 " 三种,结论为 " 基本合格 " 的专业,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招生;结论为 " 不合格 " 或结论为 " 基本合格 " 但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该专业点,三年内不得再次新设。省教育厅不定期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价结论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吻合度低于 60% 的,省教育厅责令相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全部重新评价。
第十九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中职学校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负责中职学校专业备案、专业合格性评价和办学水平评价等工作的技术性审查。
第二十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机制,完善专业技能抽(普)查制度和公共基础课普测办法,专业技能抽(普)查或公共基础课普测合格率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两项均低于 60% 的专业,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中职学校专业设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每年通过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质的中职学校专业名称、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第二十二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职学校专业设置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专业布点情况,将招生计划、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质量监测、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应于独立设置的中职学校以及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其他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市州专业设置管理制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专业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潇湘晨报记者 张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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