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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敲响第一槌!10 月 18 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东方证券 ")诉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 弘高中太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这是上海金融法院自 8 月 20 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 1 号案件,也是该院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
据了解,东方证券与弘高中太于 2016 年 4 月起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质押 " 弘高创意 " 股票合计 2896 万余股,从原告处融资 1.1 亿元。初始交易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购回交易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年利率分三段计算,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 140%。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额发放融资款,相应股票已作质押登记。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5 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比例,且未进行提前购回或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同时,合同约定每季末 20 日结息,但被告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的 6 个交易日内未按时支付利息,上述两项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融资款,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 1.2 亿余元,并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弘高中太辩称,协议规定的购回日期尚未到期,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并非被告恶意违约,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亦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签订时原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原告未提供质押登记相关证据,不享有合同项下的股票质权。
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对相关股票是否享有质权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据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介绍,自 8 月 20 日成立以来,截至昨日(10 月 17 日),该院已共受理案件 1100 件,诉讼总标的额为 147.95 亿元。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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