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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私自转移房产怎么办?专业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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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07:1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由上海婚姻房产网黄劲夫律师整理。
随着房价越来越高,离婚房产争夺战越来越激烈。部分夫妻在离婚时,会转移房产。那么离婚前发现一方私自转移房产怎么办 ?


一、下面将分不同情况对离婚前私自转移房产的情况进行分析。
1、转卖给第三方的,离婚时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应当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注意收集证据,初步判断买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是公平交易,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然后,去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更为保险。
2、赠与,未办理过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已经办理过户的,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证据。查询受赠人的情况,进而提起诉讼。
3、以他人名义买房的,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如果一方并不富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证明出资的事实,进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的,此时最重要的就是买房出资证明即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 ; 婚前出资购房的,为避免纠纷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应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避免出现离婚房产转移的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
二、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只能向出卖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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