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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广东乐昌法院仅凭剪辑录像判决为故意伤害罪的奇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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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4:08: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8岁的少年尹志兴为了保护自己的奶奶,行使了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正当防卫权利,却被乐昌市法院的法官错判成了故意伤害犯罪,造成了冤假错案,毁了尹志兴的人生,更毁了无数善良人见义勇为、拔刀相助的热心。我们都有亲人,都有奶奶。当我们的亲人遭受不法侵害,我们该怎么做?是一味地忍让挨打吗?还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去进行正当防卫呢?如果正当防卫要被判刑,以后谁敢见伤相助、见死相救啊?南京彭宇案之后,大家连老人都不敢扶了。乐昌的法官是要将整个社会引入到人人自危、冷漠自私的境地吗?

案件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案发时不到19岁的乐昌少年尹志兴是韶关市技师学院的一名学生,该校的老师说尹志兴一直表现良好。尹志兴的妈妈爸爸在尹志兴很小的时候开始,一直在广州卖菜营生,养家糊口,所以此后尹志兴由爷爷奶奶抚养照顾,孙爷之间感情很深。特别是爷爷还是个退休老师,能给到尹志兴更多的教导和帮助。

邻居阙井娣家距离尹志兴家约两百米远。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这两家关系一般,有些小矛盾。村委会干部郭炳华说:“2018年12月上旬,尹观梁(尹志兴的爷爷)家开始拉砖进场时,阙井娣家公尹国林不许尹观梁家拉砖进场,因此,我们村委会进去调解了一次,尹观梁说他家拉砖进场时建新建筑,但没说建什么;尹国林说不许尹观梁拉进场,说当年建那条路时尹观梁没出钱。据我调查了解建那条路尹观梁家是出了钱的。”尹志兴家人称,阙井娣及其家人一直不太讲道理。

九十年代,乐昌市政府就将一块地批给了尹志兴的爷爷尹观梁,《乐昌县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明确写着这块地南以尹国林房屋边为界。案发后,村干部郭炳华也说这块地大部分是尹观梁家的。尹志兴家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自己家的这块地挨着尹国林家,最后演变成了一场祸,18岁的尹志兴成为了牺牲品。

2018年12月18日,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一天,尹志兴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命运会在这一天发生改变。这一天上午8点多,尹志兴的家人在这块地上打算砌一些砖头围起来,打算做菜地。邻居阙井娣过来用脚把旁边的土故意划到要施工的地方、用手把工人放好的砖头恶意扔走、吵闹等方式阻止施工,双方发生了争吵。接着阙井娣先用朝尹志兴的奶奶欧有福扔砖头的方式威胁欧有福进行挑衅,后拿砖头砸向欧有福,砸中了欧福有的头,然后又被欧福有用手挡了一下,导致其头部和左手受伤,而且阙井娣还要继续扔砖头扔欧福有,此时欧福有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且不法侵害没有结束。为了保护奶奶欧有福,防止阙井娣继续拿砖头扔欧有福,尹志兴抓住阙井娣的手臂甩了一下,以防止阙井娣继续拿砖头砸欧福有。孙子看到奶奶被别人打,不仅是人之常情,而且是法律鼓励的正当防卫行为。这更说明了尹志兴是一个疼奶奶、有情有义的热血少年。怎么在乐昌法官的判决中,尹志兴摇身一变就成为犯罪分子了呢?

当日双方发生冲突后,约11时许,民警到达现场。十几二十分钟后,民警离开。民警离开后,阙井娣回到自己的家呆了至少二三十分钟。当天12时18分,阙井娣才到乐昌市人民医院。而从阙井娣家到该医院只有十几二十分钟的车程。

本来只是一个发生在农村的普通的邻里矛盾引起的民间纠纷而已,尹志兴的行为也是法律支持和鼓励的正当防卫行为。而刑事案件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据尹志兴的律师介绍,本案中,没有一个能够证明尹志兴涉嫌故意伤害的可以依法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但是有尹志兴的供述及尹世军、尹世勤等人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均证实尹志兴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乐昌法院在判决中作为定案根据的监控录像、阙井娣的陈述不仅存在多种依法应当绝对排除的违法情形,而且跟多个证明尹志兴是正当防卫的证据(尹志兴的供述、尹世军、尹世勤等人的证言)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完全不能排除尹志兴是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完全没有达到定罪的标准。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乐昌法官在明知证据存在以上情况的前提下,依然将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判决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尹志兴的辩护律师还介绍,这个案件最令人惊讶的当属一审判决,它存在多处明显异常之处,甚至是肉眼可见的异常一审判决在明知2个有罪证据材料(阙井娣的陈述、监控录像)是违法的依法应当绝对排除的跟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的情况下,依然违法采纳这些有罪证据;刻意回避无罪证据;刻意回避无罪证据跟有罪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的直接对立的无法排除的矛盾;故意忽视律师在一审庭审时提交的无罪证据,并这些无罪证据没有正当理由却违法不予采纳,在判决书中直接提都不提这些无罪证据;用不同的标准对待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错误地认定尹志兴构成故意伤害罪,失去一个法官基本的公平立场。乐昌法官故意忽视律师在一审庭审时提交的共计22个无罪证据和有利证据,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却违法不予采纳这些证据,在判决书中直接提都不提这些证据,从而做出明显违背事实、证据和法律的错误判决,违背了法官理应不偏不倚的立场。

另外,一审法官违法不将案发监控录像的原始设备交给鉴定人。同时在庭前在辩护人给法官打电话时,法官还谎称已经将该原始设备交给了鉴定人。但鉴定人在一审庭审出庭作证时明确说到了乐昌法官交给他的所有材料或物品中没有该原始设备。可是如果视频被修改造假的话,会留有痕迹在原始摄像头上。同时,查看原始摄像头的各种设置,以确定这些设置是否跟案卷中的监控视频的相关设置是否一致,也是判断监控视频是否修改过、是否具有真实性的重要依据。既然一审法官已经调取了该原始设备,为何不将它交给鉴定人员?为何对律师称交给了鉴定人员?而法官之所以调取该原始设备,就是因为律师申请调取它从而以便对公安收集的监控录像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既然如此,在调取到该原始设备后,为何不将它交给鉴定人?一审法官的这一连串的反常行为让人不得不怀疑:是不是原始设备中还有监控录像的原件?是不是原始设备中的监控录像的原件的内容是对尹志兴有利的证明尹志兴是无罪的证据,所以法官不将原始设备交给鉴定人、也拒不在法庭出示?

据调查了解,这个案件从案发前到案发后,发生了一系列非常诡异的事情。

首先是阙井娣及其家人的行为比较异常:?

第1,案发前,阙井娣家在自家对着案发的那块地的墙上撞上了摄像头,而且阙井娣家另外两面墙上也装上了摄像头。农村的房屋三面都装上摄像头,估计没几个人见过这场面。

第2,案发中,阙井娣采取打人等各种行为阻止施工。

第3,案发后的第5天,阙井娣的丈夫尹世平就把这件事情弄到了当地的电视台,让电视台根据他们单方的片面的失真的陈述进行了报道。而阙井娣的丈夫尹世平事后在尹家亲戚群中称把事情捅到媒体,以便把事情搞大,给司法机关施压。这一连续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真的难以想象这是一个农民做出来的行为。

第4,阙井娣的陈述跟其他所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存在多达15处难以排除的重大矛盾,律师在一审开庭时以及提交辩护词给法官时都明确指出来了,但一审法官明知的情况下依然违背证据和法律将阙井娣的供述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检察官问阙井娣有没有拿砖头砸欧福有,阙井娣说没有。可是其他的多位证人证言、甚至包括阙井娣自己提供给民警的监控录像都显示阙井娣拿砖头砸了欧福有;然后辩护律师问阙井娣被尹志兴甩了一下之后是什么时候去的医院检查?她回答说早上。可是其他证人的证言和监控录像显示,上午10点多的时候阙井娣都还在案发现场。难道阙井娣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去的医院?而且阙井娣的陈述是未转化为刑事案件证据材料的言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排除,一审判决也以此为理由排除了对尹志兴有利的尹观梁、尹伟明、张畔古、张来金的证言,但却不排除同样是未转化成刑事案件证据材料的言词证据。惊讶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居然采纳依然采纳阙井娣的陈述作为认定尹志兴有罪的证据。

第5,阙井娣的陈述中对自己用手把工人放好的砖头恶意扔走、吵闹、拿砖头砸人的行为只字不提。

第6,案发现场在场的除阙井娣以外的所有人、迅速赶到案发现场的村干部郭炳华都证实,阙井娣当时没有受伤。监控录像及尹志兴在甩了阙井娣之后拍的照片也显示阙井娣没有任何因受伤而痛苦的表情,相反阙井娣还继续用脚把旁边的泥土绊到要施工的地方以继续阻止施工、打电话等。而且阙井娣是案发后两三个小时才去医院,而且没有直接从案发现场去医院,而且先从案发现场回到自己家呆了二三十分钟,然后才去医院。那么阙井娣的伤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至少无法证明是尹志兴造成的。

第7,关于阙井娣案发前有没有受过旧伤的问题,阙井娣明确地称自己在案发前从头到脚都没有受过伤,很健康。可多位证人包括村干部郭炳华都证实阙井娣受过旧伤,摔伤过肩膀(而本案中鉴定阙井娣受伤的部分就在肩膀旁边)、伤到需要用绷带绑手。就连伤情鉴定意见都证实阙井娣的腰部受过旧伤。

其次,是本案的监控录像存在以下多处异常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绝对排除,但奇怪的是,一审判决中却依然采纳该监控录像作为认定尹志兴有罪的证据。比如:该监控录像出现跳秒、画面突然变暗等等严重异常的情况,存在着被人为改动、删减的重大嫌疑。鉴定人当庭也承认称跳秒现象可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再比如,案件中因为没有了监控录像原件,无法确定公安提交的监控录像复印件的真伪,而且鉴定人当庭也明确说了“对比两个文件是否一样是否具有同一性需要比对两个文件的哈希值是否一样”。而原件没有了,原件跟复印件是否一致?原件的哈希值跟案卷中的监控录像的哈希值是否一样?这个问题已经无法查实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非常诡异的是,存疑的监控录像恰好在本案的最关键情节与除阙井娣之外的其他言词证据均存在重大的无法排除的矛盾,即关于是尹志兴先甩阙井娣的手臂还是阙井娣先朝尹志兴的奶奶欧福有扔砖头的问题。被告人尹志兴和证人如尹世军、尹观良、尹伟明、欧福有,哪怕是跟案件毫无利害关系的张畔古都证实阙井娣先动手的。而尹志兴的多次供述和欧福有、尹世军、尹观良、尹伟明、包括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张畔古的证言均证实是在阙井娣已经扔了砖头砸了欧福有,而且阙井娣打算再拿砖头继续砸欧福有的情况下,尹志兴他们为了保护欧福有,才采取行动阻止阙井娣继续拿砖头扔欧福有的故意伤害行为的。但监控录像显示是尹志兴先甩了阙井娣的手臂之后,阙井娣才拿砖头砸到了欧福有。因此,明显存在重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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