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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牢9年后回家发现儿子名下房产被前妻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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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2 10:0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入狱 9 年后出狱,自贡男子付正良才发现,当年以儿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已被前妻赠与他人,受赠者又转赠第三人 ……
为此,他的儿子付小欢(化名)先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虽然两次起诉均得到法院支持,认定继母与他人签的房屋赠与书被判无效,但房屋始终未能重新回到儿子名下。


▲付正良收到了判决书
2018 年 4 月,付小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第一受赠人卢某与第二受赠人郑某之间的赠与无效。
6 月 25 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8 月 29 日,经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卢某与被告郑某于 2005 年 2 月 3 日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无效,郑某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将房产归还付小欢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被告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进入二审阶段。
事件回顾:
继母将房子赠与他人 他人又转赠第三人
自贡男子付正良现年 54 岁,儿子付小欢现年 31 岁,在外地打工。2000 年,付正良以付小欢的名义买了房,花费 37800 余元。同年 11 月底,付正良与王惠芬登记结婚。因付小欢与继母关系不好等因素,二人基本没有往来。
2004 年,付正良因涉嫌诈骗被攀枝花警方抓获,于 2005 年 1 月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经过减刑,2014 年 12 月,付正良刑满释放回到自贡。
回家后,付正良才发现,自己已一无所有。儿子名下的房产,在他羁押候审期间,被前妻王惠芬赠与他人。
儿子付小欢认为,王惠芬将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因为整个赠与过程,时年 17 岁的他并不知情,《房屋赠与书》上的私章和签字均系伪造;父亲当时在监狱服刑,作为法定监护人,也不知情、更没有签字同意。
成都商报记者从付正良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当初之所以赠与房屋,王惠芬在庭审中称,名义上是赠与,实际是买卖,主要为了给付正良请律师办案子,才将房子以赠与形式卖给了卢某。
而卢某正是付正良涉嫌诈骗案的代理律师。王惠芬还称,赠与一事,付正良与付小欢都是知情的。
据了解,涉案房屋位于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黄天楼 1 号楼,是一套面积 80 余平方米的住房。
王惠芬于 2004 年 12 月底将房屋赠与卢某并办理过户手续;
2005 年 2 月,卢某将房屋赠与第三人郑某并办理过户手续;
2006 年 1 月,付正良与王惠芬办理离婚手续。目前,房屋产权在郑某名下。
起诉第一次赠与无效获法院支持
2015 年 6 月,付小欢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王惠芬、卢某二人,请求法院判令 " 赠与合同无效 "。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惠芬与卢某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情况属实,但产权人付小欢不在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
同时,王惠芬与卢某之间是名义上赠与、实际为买卖,目的是避税。因此," 赠与 " 并非二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能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法院依法判决王惠芬与卢某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无效。
与此同时,2017 年 1 月,付小欢向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自贡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原自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将付小欢名下房屋变更登记给卢某夫妇的登记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房屋损失、房租损失及房屋价值评估费共计 40 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次赠与已被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为无效,因此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该赠与书转移登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审理职责,导致登记行为违法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根据该房屋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并结合房屋价格上涨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2 万元。
虽然两次起诉均得到法院支持,但对于 2 万元的赔偿数额,付小欢不予认可,遂提起上诉。鉴于付小欢后期再次提起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暂时中止。
进展
起诉二次赠与无效获法院支持
此前,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茂梅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曾认为,第二次赠与是否有效,是房屋登记能否恢复到付小欢名下的关键。
从整个案情来看,卢某在收到受赠房屋后短时间内再次将房屋赠与他人,有些不符合常理,三者之间有可能涉嫌恶意串通,如果恶意串通属实,第二份赠与协议也应当无效。但如果第二次赠与是善意取得,那么出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该房屋则无法恢复登记。
2018 年 4 月,付小欢就房屋产权问题第二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第一受赠人卢某与第二受赠人郑某之间的赠与无效;
4 月 28 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立案。而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 6 月 25 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生效判决书认定王惠芬与卢某之间的第一次赠与无效,则据此,卢某与郑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的赠与合同。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最终,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卢某与被告郑某于 2005 年 2 月 3 日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无效,郑某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将房产归还付小欢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进入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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